工伤事故中伤残鉴定与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6 10:46
一、工伤事故中伤残鉴定与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没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司法鉴定和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1、司法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用的标准。而人身损害赔偿又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起诉的时候,要考虑到责任的划分,如果伤者责任比较大的话,对赔偿金额会有较大的影响。
2、工伤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标准。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须先到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下来之后才是做伤残等级鉴定。而且在工伤事故中,认定劳动者是无责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过错,劳动者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可见,伤残鉴定与责任划分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伤情如何做出来的残疾等级鉴定责任划分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作出。但伤残鉴定鉴定的结果可能会影响最终的赔偿数额。以上就是知律律小编提供的法律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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